上期所:违规处理决定公告

当事人:

李扬,籍贯北京市,1977年出生。

周赫,籍贯内蒙古自治区,1994年出生。

刘康,籍贯山东省,1983年出生。

李扬、刘康曾任某公司的期货部经理,周赫任某公司的下单员。2019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李扬、周赫、刘康知悉公司下单消息,利用本人账户在白银沥青燃料油的多个合约上与公司账户相互交易共278笔2,359手,李扬账户盈利28,575元,刘康账户盈利25,040元,周赫账户盈利183,205元。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18年9月6日版本,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2022年1月,三人将获利返还公司。根据《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李扬、周赫、刘康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对周赫罚款1万元,给予周赫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给予李扬、刘康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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