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关于调整部分品种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及使用方式的公告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菜油、菜粕、棉花硅铁锰硅玻璃纯碱品种适用按品种方式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具体公告如下。

自2023年5月25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按品种方式或合约方式申请上述品种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2023年6月30日结算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开始使用按品种方式申请的上述品种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停止使用按合约方式申请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2023年7月1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只能按品种方式申请上述品种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按品种方式申请并获批上述品种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其套期保值持仓和投机持仓合计不得超过投机持仓限仓标准的2倍,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相应投机持仓限仓标准,套期保值持仓不得超过获批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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