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期货业务细则》修改通过

《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期货业务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二十四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四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集装箱箱号和封号(如有)、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包装规格、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包装规格、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九条 以集装箱方式整箱入库的玉米淀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免于质量检验:

(一)货主能够提供交易所认可的厂库生产的玉米淀粉,并出具该批玉米淀粉用于期货交割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仓库为入库玉米淀粉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厂库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产品质量证明应当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包装规格、生产日期、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信息。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交割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核对产品质量证明上记载的信息,并与厂库进行核实。

免于质量检验的同一批次玉米淀粉应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生产批号、同一包装规格。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为若干批,不足300吨的按一批处理。

第三十二条 玉米淀粉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二三条 玉米淀粉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以集装箱方式整箱入库的玉米淀粉,经仓库与货主协商一致,可以整箱出库。

 

第三十四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集装箱箱号和铅封号(如有)、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对于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免检商品,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货物正常出库,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由作为生产厂家的厂库负担,厂库应当在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在原交割地点为货主换货,逾期未完成换货的,按照每日2元/吨的标准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在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未完成换货的,应当向货主赔偿所有损失。

对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货物正常出库,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

 

第三十六条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按照规定封存样品后(不含当日)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厂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以封存样品的复检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

第三十八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三十八四十一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四十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三十九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四十二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七四十条、第三十八四十一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五十五条 ……

厂库交割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对于棕榈油焦煤铁矿石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对于豆粕豆油、玉米、焦炭、玉米淀粉、粳米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第五十五条 ……

厂库交割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对于棕榈油、焦煤、铁矿石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对于豆粕、豆油、玉米、焦炭、玉米淀粉、粳米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第五十六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玉米淀粉、粳米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

第五十六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玉米淀粉、粳米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

第五十七条 黄大豆1号、玉米、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玉米淀粉、粳米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五十七条 黄大豆1号、玉米、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玉米淀粉、粳米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六十三条 对于鸡蛋生猪品种,交割质量争议按照相应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于鸡蛋、生猪、玉米淀粉品种,交割质量争议按照相应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免责声明:文章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继续阅读

相关阅读

农产品期货
金属期货
化工期货
能源期货

现货价格

化工
钢铁
农产品
能源
橡塑
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