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或者成交合约金额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品种、合约、交易类型、交易量和持仓量等制定不同的交易手续费标准。
  交易所可以根据下单、撤单的笔数或手数等收取申报费等费用。
  交易手续费、申报费等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费用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交易所可以对会员应交纳的交易手续费进行减收,减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或者成交合约金额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品种、合约、交易类型、交易量和持仓量等制定不同的交易手续费标准。
  交易所可以根据下单、撤单的笔数或手数等收取申报费等费用。
  交易手续费、申报费等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费用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交易所可以对会员应交纳的交易手续费进行减收,减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会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交易所减收的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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