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25日交易时(即10月24日晚夜盘)起施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七条 交易所的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属性的指令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实施申报费的合约上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第七条 交易所的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属性的指令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实施申报费的合约上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实施申报费的合约上符合交易所公布情形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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