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关于黄大豆1号期货协议交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相关各方可以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数字仓单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黄大豆1号期货协议交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与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卖方提交标准仓单后,交割库可以在标准仓单标注的提货地点之外,提供其他可选提货地点并自报其升贴水。在交收日闭市前,买方可以基于配对的标准仓单,与交割库协商在其他可选提货地点提货。双方协商一致的,若提货地点是集团交割仓库提供的其他分库,集团交割仓库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交协议交收申请书,并由配对买方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交割库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交协议交收通知书,并由配对买方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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