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乙烯期货合约持仓都有哪些规定

苯乙烯期货合约持仓都有哪些规定

苯乙烯期货合约持仓规定如下:

1、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2、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3、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苯乙烯期货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参照大商所已上市品种来制定,具体标准如下:

1、自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四个交易日期间,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小于或等于12万手,则持仓限额为1.2万手。

2、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第十五个交易日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持仓限额限定为2000手(折合现货1万吨)。

3、进入交割月份后,限仓限额设置为1000手(折合现货5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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